1、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验原件);
4、房屋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原件);
5、项目竣工图(原件,需标示土地红线、房屋轮廓、地下室标示线);
6、规划总平图、平面设计图(规划盖章);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审批单、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单;
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无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
注:1、以上资料需提供扫描件资料一套,以PDF文件格式;
2、除注明需提交原件的资料外,其他资料可只提交扫描件,提供扫描件的不再提供复印件,由受理人员打印扫描件;
3、提交原件的资料需与扫描件校验。扫描件需扫描原件,扫描复印件的需盖公章。分期开发建设的,已提供扫描件的不再重复提供资料。
4、资料齐全10栋房屋以下3个工作日,30栋房屋以下5个工作日,30栋以上待定(含现场查看)。
5、资料不齐全可提前预受理工作日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