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华:
依据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执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局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注销你所持有的常国用(2006)商字第358号和常国用(2006)商字第3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常国土资决字〔2015〕3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领取《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