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执字第00830-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协助执行,公告注销常国用(2002)房改房字第059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位置:武陵区三岔路廖桥街居委会8号公寓楼北楼13栋1单元3楼6号,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土地分摊面积:7.23m2)。我局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注销郭光银所持的常国用(2002)房改房字第059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