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常(德)国用(2016)商第841号;常(德)国用(2016)商第842号
杨井德;何洁莲
土地证
430702040001GB00001F00360040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路尊德天城三期36号楼11楼1104室
公告单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