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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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4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征地补偿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但调整标准不得低于《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为此,结合常德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制定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此次制定《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内容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同时,明确了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是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除湘政发〔2024〕1 号文件明确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外,征收石门县“橘园地”(特指园地中用于种植橘树的果园)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三是明确了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为准。四是明确了全市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10%。五是明确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同时废止。并对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和在本标准施行前己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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