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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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4—0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规定,结合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其中征收石门县“橘园地”(特指园地中用于种植橘树的果园)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为准。

四、全市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的10%。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doc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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