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自然资源局,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及“放管服”改革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现重新公布如下: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备案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依据,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符合道路退让或离界要求,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大门和围墙等构筑物。
3.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安装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在车位上建设遮阳棚。
4.采用装配式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建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
5.满足《湖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批工作指南》(湘工改办〔2023〕2号)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程。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2.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海绵城市改造、黑臭水体整治、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3.110kV及以下架空和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改迁,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力铁塔、5G设施等建设项目。
4.审批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的前提下,在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的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5.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庭院管网)。
6.在公园、广场里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7.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变更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屋顶翻新及维修,不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立面维修、翻新、改造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施工板房等临时建筑。
3.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闲置用地在不减少绿地率的情况下搭建非机动车停车棚。
5.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在满足消防要求和安全间距的前提下增加或改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闸系统、信息栏、公示栏、垃圾分类设施、娱乐健身器材、自助快递柜和自助充(换)电柜等,但架空层不得封闭使用。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在既有道路上建设的道路附属设施,如:公交车站(亭)、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2.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城市道路退让或离界要求,建设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地面停车、信报箱、快递箱柜、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可移动的简易门岗、体育游乐、道闸系统、空调架等设施设备。
3.所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市政工程。
4.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5.不改变红线宽度的道路和桥梁或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的维护整修工程。
6.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管线工程。
7.不改变红线宽度的道路和桥梁的交通改善工程。
8.临街个体商铺新增“水电气”支管接入既有市政道路管网。
(三)其他工程
1.自助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
2.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三、其他事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和安全责任。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管理、文物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建设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