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德市田长制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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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检〔2023〕5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督衔接配合,形成耕地资源保护合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常德实际,经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与常德市田长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田长办)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依法从严、系统治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田长制工作模式,建立“田长+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着力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快速有效的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新格局,大力提升全社会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提供有力支撑,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共赢。

二、工作目标

在常德市田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田长领治、部门联动,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市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检察机关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建立健全工作协作联动渠道,协同配合,构建形成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强大工作合力,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到位、保护有力的耕地保护新格局,促进耕地资源领域治理现代化,牢牢守住我市耕地保护红线,全力确保粮食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护为主。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耕地资源保护制度,增强耕地土地资源生态系统稳定性。

(二)坚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各级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与检察机关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依法全面履职,确保涉耕地保护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有效查处,田长制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各级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田长制相关工作要求,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公开。注重在协作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形成协调机制和保护合力。

四、工作任务

市、县两级田长及其成员单位是保护耕地资源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田长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履行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

(一)各级田长及成员单位依法全面履职

1.坚持依法行政。对耕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2.开展巡田工作。重点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田长制体系建设与运行、耕地用途管制落实、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执行、涉耕违法案件侦办以及督察督办问题整治整改等情况开展巡查。

3.强化综合监管。加强各级田长办与其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互通互信,完善耕地资源基础数据及公示牌等信息化管理,实现耕地资源综合监控,切实突出督查和解决问题。

4.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落实田长制会议、田长制部门协作、田长制信息公开、田长制工作督查、田长制工作通报、田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以及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常态长效监管等制度。

5.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对各地推进田长制工作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介,将田长制纳入村规民约、公益广告等内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检察机关对耕地资源保护依法监督

1.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对市、县两级田长制成员单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督促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涉及耕地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取证。

2.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市、县两级田长制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涉及耕地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或者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县两级田长制成员单位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征缴相关税费等行政决定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存在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执行、无故终结执行程序等违法情形的,市、县两级田长制成员单位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3.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市、县两级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耕地资源保护领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明显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行为人破坏耕地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涉嫌违法犯罪的,或者市、县两级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发现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和刑事责任仍不能修复耕地资源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田长制成员单位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已经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终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或者应邀请支持田长制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活动。

4.强化社会治理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市、县两级田长制成员单位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害危险的,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田长制成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本级田长办或者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

田长制成员单位未及时反馈并落实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依据相关绩效考核文件予以执行。

(三)各级田长制成员单位和检察机关共同推进耕地资源生态修复

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耕地资源保护案件时,应当积极推进耕地资源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工作。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赔偿义务人主动修复耕地资源,恢复耕地原状及功能的,在行政处罚、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建议上予以充分考量。认真落实公益诉讼“回头看”,对涉及耕地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要做到及时跟踪、及时督促、及时解决,确保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整改到位。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检察机关、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研判耕地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系统性、普遍性、深层次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组织召开。检察机关、田长办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督查、会议、调研、办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田长办、市检察院为市级联席会议具体牵头部门,确定联络人员,负责“田长+检察长”机制日常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权限送参会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后印发执行。

(二)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立日常联络、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实现耕地保护领域相关信息共享。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定期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更新范围、耕地卫星监督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监测等数据,涉及耕地违法的面积、行政执法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执法数据和专项活动部署等相关文件和情况,通报在土地执法检查、环保督察等工作中发现的破坏耕地资源问题线索、整改情况等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田长制办公室通报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相关信息。根据法律监督范围和行政执法权限,及时对各自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移送,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与同级田长办的日常联络。

(三)建立联合巡田制度。田长、检察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田督查,调研耕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研讨、推进耕地资源管护有序开展,预防和打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调查协作和咨询支持机制。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应依法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积极配合调阅行政执法卷宗,通过出具检测鉴定专业意见、派员协助做好专家意见问询、解释等,为检察机关办案所需检测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加快推进耕地保护专家库建设。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法提前介入引导调查等,支持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开展涉耕地保护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

(五)建立耕地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加强耕地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田长办各成员单位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确定、提起诉讼等工作。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且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加合适的,也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和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要把“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严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形成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督合力的重要举措,全面实施“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各级田长办将问题整改及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纳入田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二)加强协作配合。针对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可与检察机关商定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可聘请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业务骨干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或公益诉讼专家库成员,以及将其聘请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参与检察办案。检察机关和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为对方预留名额,或邀请对方人员介绍工作情况和办案经验,共同提高耕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田长办及其成员单位要共同开展耕地保护执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两微一端等媒介,通过采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法治宣讲、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把田长制工作的“法治公开课”送进机关、校园、企业、社区,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努力营造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推进“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走深走实、持续优化。

七、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检察院和市田长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检察院和市田长办共同商议决定。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田长制工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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