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6-11001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中心城区地下车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常德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5月11日
常德市中心城区地下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地下车位建设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车位,是指在常德市中心城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内,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和半地下室内场所,不包含机械式停车位。
第三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下车位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与核实、不动产登记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地下车位的建设审批、建设监督、测绘成果审查备案、租售管理、联合验收及物业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等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审批、建设监督、测绘成果审查备案,对平时用于地下车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地下车位税费的征缴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地下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经批准后地下车位及配套部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价款。
单独出让地下空间的,应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按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单建地下车位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办理。
划拨土地上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土地性质为划拨,转移登记时土地收益金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将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
第五条 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地表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结建地下车位的,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地表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确定;单建地下车位的,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确定。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地下车位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地下车位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地下车位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地下车位测绘成果,包含分层平面、车位尺寸、车位编号、界址范围。地下车位有人防工程的,应提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下车位测绘成果并依法标注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位置;没有人防工程的,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竣工验收且地下车位已投入使用的,以该项目或其主体建筑(含地下部分)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作为地下车位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开展地下车位测绘,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因历史原因,存在未验收、验收资料不齐或不符等情况的,由住建、人民防空、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依法研究处理。
第四章 租售管理
第九条 将地下车位纳入商品房销售范围,实行网上签约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住建部门负责地下车位销售网签备案的监管。地下车位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间)”划分定着物单元进行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地下车位面积按照实际占用面积计算,不记载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宗地面积。地下车位界址点以地下车位标识中心线作为界址范围,需埋设永久性界址点。
第十一条 地下车位销售时不收取维修资金,且应纳入物业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
第十二条 地下车位的销售、附赠或出租原则上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地下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销售、附赠或出租“平战两用”地下车位的,签订合同时应告知购买人、受赠人或承租人“本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载明“该停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地下车位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地下车位”。涉及人防工程地下车位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本停车位属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征用”。
第十四条 地下车位首次登记应由建设单位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地下车位符合规划的材料、地下车位竣工验收材料、测绘成果报告及权籍调查资料。涉及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还应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第十五条 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地下车位备案的销售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地下停车位和地上房屋一并转让的,可以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地下车位登记单独办理产权证、单独计价,适用非住宅类型税费政策。税务部门凭纳税人提交的买卖合同、交款凭据、发票等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征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已注销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含物业管理委员会)代替建设单位办理测绘、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地下车位登记适用于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中心城区包括江北城区、江南城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