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自然资建复〔2025〕17号A类
(此回复件公开)
翦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2.《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永久基本农田区域,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等区域规划建设农村住房。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二、关于预留建设规划用地
1.至2024年底,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基本建立,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获省政府批复,全市127个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已获市政府批复,重点片区、重点村庄所在的226个村庄规划质量提升成果已获市、县人民政府批复,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推动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持续开展村庄规划成果质量提升工作。
2.统筹农村居民点布局是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的重点工作,结合农村新增宅基地调查摸底成果,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规避地灾隐患,安排保障宅基地用地,科学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和村民集中建房的具体范围边界,引导村民集中建房。
3.《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根据村民建设需求(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村民建房有序退出)及村内现状情况,延续“小集聚、大分散”的格局,规划新增居住用地6.92公顷,用地留白1.28公顷,留白指标4.31公顷。村庄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模完全满足村民建房合理需求。
三、关于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错误”将农村宅基地调查为耕地、林地问题可能存在。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及相关文件要求,对不同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最小上图面积有具体规定,其中建设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需调查上图。对于零星分布的宅基地,当其占地面积未超过200平米时,归并到相邻的耕地、林地地类上图。
2.对于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超过200平米未调查上图引起的调查错漏问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指出,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
四、关于调整河湖划界范围
1.湖南省河湖划界工作旨在加强河湖管理,明确河湖管理范围,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部、长江委及省水利厅遥感监测技术支撑单位通过卫星遥感疑似图斑识别不间断持续对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进行24小时监管。未经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房屋。
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红线内已建宅基地纳入各级河湖长制“河湖清四乱问题管理”。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对2019年以后新增问题“零容忍”;对1988年6月至2018年底的增量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规范整改,消除不利影响;对1988年6月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稳妥处置。
3.《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湘水发〔2022〕46号)明确了全省河湖管理范围确需调整的原则、程序及有关资料要求,依《湖南省河湖划界动态调整工作指引》办理。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加强现行政策引导。加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河湖划界等底线管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农村村民合法合规建房。
2.加快部门沟通配合。加强村民建房选址指导,依法依规逐步解决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村民建房难和有序退出的问题。
3.加大规划实施监管。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保村民建房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建房的查处和批后监管力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9日
签发人:宋 磊 联系人:周宁平
联系单位: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771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