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3〕100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拟订了常德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拟订的常德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在武陵区长庚街道青林社区一组、六组、七组。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执行。其支付对象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地类 | 面积 (亩) | 综合地价 区域划分 | 补偿 标准 (元/亩) | 地类修正系 数 | 补偿单价 (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
青林社区 | 沟渠 | 0.759 | I | 97000 | 1 | 97000 | 73623 | ||
小计: | 0.759 | 73623 | |||||||
青林社区一组 | 农村道路 | 0.0765 | I | 97000 | 1 | 97000 | 7420 | ||
坑塘水面 | 4.038 | I | 97000 | 1 | 97000 | 391686 | |||
小计: | 4.1145 | 399106 | |||||||
青林社区六组 | 沟渠 | 0.762 | I | 97000 | 1 | 97000 | 73914 | ||
小计: | 0.762 | 73914 | |||||||
青林社区七组 | 菜地 | 1.8855 | I | 97000 | 1 | 97000 | 182894 | ||
可调林地(水田) | 4.1445 | I | 97000 | 1 | 97000 | 402017 | |||
农村道路 | 0.0765 | I | 97000 | 1 | 97000 | 7421 | |||
沟渠 | 0.0615 | I | 97000 | 1 | 97000 | 5966 | |||
坑塘水面 | 5.9625 | I | 97000 | 1 | 97000 | 578363 | |||
农村宅基地 | 0.2475 | I | 97000 | 1 | 97000 | 24008 | |||
坟地 | 0.4065 | I | 97000 | 1 | 97000 | 39431 | |||
小计: | 12.7845 | 1240100 | |||||||
合 计 | 18.42 | 1786743 | |||||||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3〕5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所有者,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采取重建安置、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方式。
3、青苗补偿。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执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青苗的所有者。
三、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3〕11号)纳入社会保障。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㈠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㈡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㈢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转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征地拆迁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本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常德市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15日)内协调或者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协调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 施。
六、征地拆迁管理。
1、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
联系电话: 7801902
经办人员:钟国文 陈林 联系电话:13217367666
2、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
联系电话: 7261000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