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自然资发〔2023〕16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自然资源局,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建筑工程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8日
常德市建筑工程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建筑工程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则,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DBJ43/T346—2019)等规范规程,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德市中心城区(包括武陵区、江南城区、常德经开区、常德高新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中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指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停车位、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其他技术经济指标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基底面积的计算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DBJ43/T346—2019)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有以下情况时,按以下计算规则执行:
1.居住建筑阳台(含入户花园)和商业、办公等建筑阳台(含开敞空间、活动平台等)应布局合理,符合规范定义。上述阳台不论是否封闭或是否有柱,阳台对外开敞面宽与进深的比值不小于1且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与其相对应房间水平投影面积1/3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面积;否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居住建筑套内阳台(含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超过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30%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2.凸窗(飘窗)为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其所凸出的墙体应为建筑外墙,并应位于建筑主体结构之外。凸窗(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窗台悬挑宽度(自墙体外边线至凸窗外边线)不大于0.8米,窗洞口净高度在2.1米及以下且底部不与楼(地)板相连,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凸窗(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3.居住建筑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含客厅、餐厅)的数量,单个空调搁板的窄边不大于1.0米,单个空调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6平方米,不得与室内相连通,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规定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如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公寓)共用一个空调搁板,按等比例进行面积分摊。
4.居住建筑用于放置家用中央空调等设备的平台,每户只能设置一个,应布局合理,符合规范定义,不得与室内相连通,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居住建筑的每套户型可同时设置放置分体式空调及家用中央空调的空调搁板及设备平台。
5.在建筑楼层内靠外墙设置,与公共交通直接相连接且挑高两个标准层及以上的开敞式无围护结构的共享空中花园,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否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在居住建筑楼层主体结构外设置,与室内相连通且挑高两个标准层及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无柱,水平投影面积每套不大于20平方米的空中平台,对外开敞面不小于其周长的1/2,符合上述要求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否则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6.住宅小区设置的地上集中式立体停车楼建筑层数应为二层及以上,一般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楼。当地上停车楼满足建筑层数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结构净高(梁底至楼面的高度)不大于3.0米,出入口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开设的出入口外没有再开设其他出入口的,该停车楼和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不计入计容面积,但应按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住宅小区不得设置建筑层数为一层的独立式地上停车库。
7.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商业、办公用房等)折半计入计容面积。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出地面楼梯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地下人行通道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
8.建筑的地上部分(坡屋顶层除外),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结构空腔,不论设计有无使用功能,均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9.建筑层高影响的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的计算。
(1)居住建筑首层(底层架空或商业除外)及顶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5.0米;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小于5.0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当层高大于等于5.0米小于7.2米(即5.0+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以此类推。跃层式(复式)住宅的客餐厅及与客餐厅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的通高部分不超过套内底层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投影面积的50%,且高度不超过两个标准层时,通高部分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否则通高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建筑底层杂屋间和坡屋顶内具有使用功能的阁楼在2.2米及以上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2)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小于5.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当层高大于等于5.8米且小于8.0米(即5.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以此类推。因功能需要设置的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室等有层高要求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3)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即6.0+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以此类推。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中庭、酒店大堂和因功能需要的电影院、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单一空间的大型商业用房等有层高要求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4)工业厂房及仓库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等需要,层高超过8米,按其建筑面积加倍计算计容面积。新型产业工业建筑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7米(即4.5+2.2)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容面积;层高大于6.7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计容面积。其他配套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的计算参照办公建筑计算规则。
(5)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为整栋建筑服务的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等楼层,层高不得大于该建筑标准层层高(以该建筑主要功能的标准层为准,下同),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
(6)超高层建筑因功能需要设置的避难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不计入计容面积。
10.供水、供电、供气及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其设备用房按工艺需要确定的相应建筑层高,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的计算参照办公建筑计算规则。
文教体卫等公益性项目的业务用房,因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与建筑空间,其建筑层高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
11.建筑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架空开敞面大于等于架空周长的1/2,符合上述要求的架空层按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否则计入计容面积。
建筑非底层的架空层,除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外,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按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对应的计算规则计算。
12.建筑底层设置的符合要求的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其他各楼层设置的花池按照居住建筑阳台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台参与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的核算。花池应满足以下要求:结构宽度不超过0.9米,花池里栽植的花草须覆土栽植,并解决好花草种植给水、排水、防渗等问题。
13.居住建筑楼层内的镂空空间位于主体结构内(客餐厅通高除外),有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楼层内有顶盖的天井、采光井等建筑空间(设置应合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
14.建筑外墙外保温层和装配式建筑装饰外墙面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
15.作为交通联系功能,设置于地面的室外风雨连廊、建筑物通道符合下列情形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
(1)居住类项目,用于连接相互独立的建筑、或将建筑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方便居民休闲或出行,宽度不超过3米的开敞式风雨连廊。
(2)文教体卫等公益性项目,将相互独立的建筑、或将建筑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宽度不超过6米的开敞式风雨连廊。
(3)设置在地面或地下室出入口,层高在2.2米及以上有顶盖,非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建筑物通道。
16.符合设计要求的“第四代住宅建筑”的空中庭院、空中园林街巷及空中停车等建筑空间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不计入业主公共活动用房的计算基数,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
17.建筑工程项目中装配式建筑等容积率奖励相关事项,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8.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等未明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方式的建筑空间,或者是对公共环境品质提升、对建筑层高、公共开放空间等有特殊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另行确定其计算方式。
第六条 绿地面积的计算。
1.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水平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2.水面被绿地环绕且其权属属于建设单位的,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3.建筑高度在1~24米的屋面,实行永久性绿化的,且地面绿化面积已达到规定指标的50%及以上的,则可按其屋面绿化面积的25%折算绿化用地面积。
4.与室外自然地面高差1.0米以下的屋顶绿化,且覆土平均厚度1.5米及以上的,可按实际绿化范围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低于此标准的,按50%折算。
5.铺设嵌草砖的按其铺设面积的20%折算绿化用地面积。
6.集中成片绿地范围内景观性的硬质地面,应计算绿地面积。其他硬质地面上种植的乔木,成排的按1.5米宽计算绿地面积,单植的按树穴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7.林荫式停车位上种植两排及以上乔木,株行距不超过6米的,按停车位面积的60%折算绿地面积;株行距部分超过6米的,对未超过6米的部分,单排按1.5米宽计算绿地面积,对超过6米的部分,按每株4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林荫式停车位上种植单排乔木,株距不超过6米时,对成排乔木按1.5米宽折算绿地面积;株距超过6米时,按每株4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林荫式停车位采用嵌草砖地面时,另按嵌草砖地面面积的20%折算绿地面积。
8.“第四代住宅建筑”项目,地面绿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指标75%及以上的,空中庭院、空中园林街巷绿地面积按20%计入项目绿地率。
第七条 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面积基数为计容建筑面积。停车位应满足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条件的要求,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湘建科〔2021〕222号)等规范规定。
“第四代住宅建筑”项目的空中平台停车位计入项目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
1.不规则平面的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2.阳台的累计计算长度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面宽的1/3时,以阳台最凸出的部分计入房屋进深并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4.“第四代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间距一般应从建筑外侧主体承重墙(柱)外缘起算。
第九条 建筑高度计算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印发之日起供应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印发前供应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参照《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常政发〔2018〕6号)和《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