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土资案〔2017〕5号B类
对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3号建议的回复
皮燎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宝贵建议。您高度关注现代农业发展和民生问题,对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总结,对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的政策文件进行了研读和分析。
一、有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等有关文件中明确了设施农用地范围、规模比例及非农建设项目和管理要求,并对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明确了用地规模比例。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明确了非农建设项目和管理要求。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有关事项回复
(一)建议中涉及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用地等配套设施用地”已经明确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
(二)设施农用地是保证现代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一项重要用地,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土地规划设计时,都会根据实际需要做好预留指标。同时,根据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三)设施农用地性质为农用地。设施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行备案管理;用于非农建设的,必须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占用耕地的,还应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能随意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及改变用地性质。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各级国土、农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国土、农业部门的政策文件来执行。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受理、签订协议均由当地乡镇政府执行,县级国土和农业部门负责审查、备案。所以,建议代表们可向当地乡镇政府呼吁,合理调配设施农用地,在不突破文件规定的用地规模比例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附属设施农和配套设施等用地。
最后,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3日
签发人:吴德新 联系人:陈永国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726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