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土资案〔2018〕6号B类
对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0号建议的回复
黄明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拆迁房屋征收标准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征收补偿标准调整修正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已于2018年5月8日公布。调整后的《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已报市人民政府,待公布后实施。
当前,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执行,该文件有效期为五年,当时在制定文件时充分考虑了物价上涨因素,在安置资格和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上进行了统筹考虑,总体补偿水平高于周边市州。随着我市城市提质升级改造力度加大,特别是棚改工作的全面推进等原因,造成全市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征地拆迁工作推进难度不断增加。为此,我局就调整完善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同意。目前,我局成立了专门班子,正在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考虑到此项工作量大、牵涉面广,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力争尽早拟定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草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关于统一征收标准问题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有关规定施行,主管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局。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现行补偿按照《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实施,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因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补偿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修改前,统一征收标准暂没有法律法规政策支持。
三、关于拆迁工作机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也明确规定,全市征地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和《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针对建议中提到的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问题,经核实后,各级纪委监委、司法、公安等部门会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四、关于征地补偿费支付问题
按照《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征拆机构不得启动征地拆迁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不许开工建设,征地补偿费拨付、发放及资金运行、分配、使用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和规章制度,严防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征地补偿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管理,我局于2017年11月15日出台了《常德市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办法》,把征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存入征地拆迁专户,是否存在拖欠、截留、挪用、贪污和违规使用行为纳入监督管理,并就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最后,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
签发人:吴德新 联系人:赵欢
联系单位:市征地拆迁管理处 联系电话:780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