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自然资建复〔2019〕4号B类
(此回复件公开)
裴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征地拆迁中规范通信基础设施补偿标准的建议》已收悉,我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确定是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充分考虑通信设施的特殊性,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征收补偿评估工作。针对您提出“通信局站和基站,有其特殊性,考虑到不能中断通信,采取的是先建设再割接搬迁的方式,实际费用和评估费用差距较大”情况,因土地征收行为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强制行为,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通信、供水、供电、燃气等多个特殊行业暂时营运。为切实减少政府征收行为给相关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好地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评估工作,根据您提出的“由房屋征拆的牵头单位,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会同各通信运营企业,对局站和基站的拆迁补偿标准和评估方法进行协调确定,方便在具体拆迁过程中做到有据可依,快速推进”的建议,我们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要求市住建局征收管理部门加强对评估行业的业务指导,组织第三方评估公司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听取通信企业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征地红线外线路连接成本、特殊设备运输措施费等补偿意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推动国有通信设施征收补偿客观、公平、合理。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29日
签 发 人:陈爱喜 联 系 人:刘力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726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