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2-110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常德市水利局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常德市林业局
2022年2月25日
常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自资办发〔202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除国家、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完成全市范围内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任务分工
除国家、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以外,市本级负责市及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县市负责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及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所属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待国家、省明确相关要求后,再另行部署安排。
以上任务分工,在国家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做好在常德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收集各类基础资料。充分收集各部门现有成果,兼收并蓄,甄别取优。主要包括“三调”、地理国情监测等基础成果,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各类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审批管理等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等成果。
(三)摸清自然资源底数。摸清辖区范围内纳入确权登记范围的自然资源底数。主要包括:以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确定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结合水利部门相关资料,确定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湿地范围确定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采用“三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成果等图层相叠加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除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以外其他国有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空间分布;以储量数据库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确定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
(四)有序开展首次登记。采用“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工作模式,以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开展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权属状况,继续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已有成果,对其中发生变化的、确有错误的、暂未明确的,或者因多种资料叠加等原因产生的问题进行外业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仍存在所有权权属争议且暂无法解决的,可以搁置争议,划分争议区。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开展不动产变更或更正登记。对于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其空间分布和面积直接采用“三调”成果,其数量信息(如林木蓄积量、河流径流量等)和质量信息(如草原质量等级、水质等)直接采用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草原资源等各类专项调查成果。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对已有资料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后获取所需信息,一般无需进行外业调查。同一区域,当专项调查成果显示的资源类型与“三调”成果显示的土地利用类型出现明显矛盾时,以“三调”成果为准。
对于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管制要求,设置的矿业权和取水排污许可、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等关联信息,采用相关部门已有成果,通过数据处理进行关联,一般无需进行外业调查。
(五)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完成了首次登记的自然资源,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要求,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登记机构辖区内的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记载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信息进行比对核实。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变更登记。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时所依据的各类管理界线(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河湖管理范围、矿区范围等)、全民所有权权属界线、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行使内容等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变更登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由登记机构依据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更正登记,也可以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已登记的自然资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登记机构依据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六)做好登记结果公开和档案管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结果通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网站或登记机构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除外。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纸质介质与电子介质不一致时,以电子介质为准。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统筹考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存放场地,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七)做好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各区县市不再单独建设。按照国家及省技术要求,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工作,完成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一张图”的相关任务,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一库一平台”的融合对接。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有序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除国家、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 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市域全覆盖。
(一)前期准备阶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市、县两级的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摸清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底数。工作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省政府的部署进行调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制定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全面启动全市范围内除国家、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重点开展涔水、肖家湖、谢家湖以及矿产、草原和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并于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全面覆盖阶段。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制定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并有序开展,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的业务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资料收集、通告公告发布、地籍调查、成果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同时据实安排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不得违规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健全调处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四)做好宣传培训。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常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常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现就市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市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一)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二)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三)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四)提供森林、湿地、草原(草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五)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六)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三、市生态环境局:(一)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等成果。(二)协助提供原生态保护红线及“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成果。(三)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四、市水利局:(一)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等统计,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河湖划界)等资料,水流产权确权有关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取水许可等成果。(二)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三)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六、市林业局:(一)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二)提供森林、湿地、草原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林地“一张图”等成果。(三)按要求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有关林权的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四)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