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20〕7号
申请人: 史某某。
被申请人: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廖静,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关于史某某一户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关于史某某一户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的告知书》。2.重新认定申请人符合240平米安置资格。
申请人称:1.《告知书》以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的名义作出,主体错误。2.《告知书》未履行不服《告知书》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义务,程序违法。3.《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安置资格由王某某共享的事实错误。4.《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只符合150平方米安置资格,有违政策规定。
被申请人称:1.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有权作出拆迁安置认定。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已经变更为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属于《土地管理法》授权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印章刻制流程未完成而使用原单位印章并无不当。2.《关于史某某一户拆迁安置认定的告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3.申请人在收到《关于史某某一户拆迁安置认定的告知书》后,于2020年4月8日按照告知书指引,主动到答复人处办理了领款手续并签字领取了安置款45万元。申请人主动受领安置款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并同意答复人作出的安置决定。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过了复议期限。综上,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史某某一户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的告知书》,并于2020年3月24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史某某:经认定,你户在“老河洑镇棚改”拆迁项目中符合150㎡安置资格,请你收到本告知书后,在7个工作内至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办公楼二楼)办理相关手续。” 此后,申请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字领取了安置款45万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关于史某某一户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征收房屋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财务支付凭证、邮政快递及查询记录等证据。
本局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2020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史某某一户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的告知书》,并于3月24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因此,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申请人即知道该《告知书》。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告知书》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其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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