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20〕4号
被申请人: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夏永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未完全告知法律救济义务,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我户搭建的钢架棚主要用途为养殖用途,因我户属皂市水库移民户,仅在自家宅基地后面有可供养殖家禽的土地,虽然占用少部分基本农田,但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免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故我户认为,我户的钢架棚应属于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不适用非农建设管理范畴,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应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先责令我限期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而不是责令我户限期拆除。综上所述,请求撤销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以上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擅自占用土地修建钢架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依法定职责和程序调查、收集申请人证据、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其程序合法、正当。三、申请人认为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应责令限期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属于申请人认识错误。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申请人在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2组占用集体土地搭建钢架棚,占地面积610㎡ ,占用地类为水田,占用的土地涉及基本农田。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搭建钢架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搭建钢架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3月18日给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勘查定界图、勘查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申请人未经批准在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2组占用集体土地搭建钢架棚,占地面积610㎡ ,占用地类为水田。占用的土地涉及基本农田。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止到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时,申请人未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搭建的钢架棚仍然存在。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搭建的钢架棚属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范畴,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被申请人应责令限期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经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于2019年12月17日公布实施,申请人搭建钢架棚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因此不能适用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第二部分第三点明确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因此,申请人搭建的钢架棚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范畴,且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启动行政程序,依法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应当指出的是,该处罚决定书存在只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问题。但申请人已就该处罚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我局已依法受理该案。被申请人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问题,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关于内容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申请人作出“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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