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20〕3号
申请人: 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正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津自然资告字〔2020〕第1号)不服,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本机关认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津自然资告字〔2020〕第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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