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20〕1号
申请人: 陶某某。
被申请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章兴桂,局长。
申请人陶某某对被申请人将其房屋所在地非净地出让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非净地出让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XX号拥有合法房屋,因四季红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在未与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并给予申请人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房屋强制拆除,当前,常德佳瑞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开始进行施工建设。2007年9月起,国家开始要求“净地”出让,2012年进一步要求必须“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国家为规范土地管理,在征收土地时,为防止土地闲置,要求“净地”出让,确保征地安置补偿到位。申请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在2019年12月19日获得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材料,得知被申请人和常德佳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四季红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常德佳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未取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就将案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明显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地块与申请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瓜葛,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侵权行为不存在,申请人不能以杜撰的受害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二、被申请人出让的涉案土地不是闲置土地。三、被申请人出让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被申请人与常德佳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常(临)自然资挂让字〔2019〕第2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将位于临澧县安福街道四季红社区一宗国有土地出让给常德佳瑞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该宗土地面积24931.74㎡ ,规划容积率≤4.0,规划绿地率≥25%,规划建筑密度≤38%,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出让年限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2019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与常德佳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30724201922)。申请人的房屋不在上述出让土地的红线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常(临)自然资挂让字〔2019〕第2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30724201922)及红线图等。
本局认为:申请人的房屋不在2019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与常德佳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30724201922)红线范围内,因此申请人与本次土地出让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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