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15号
申请人: 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正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津自然资交决字〔2019〕第1号)不服,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10月1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1、征收程序违法。具体有:被申请人在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前,未依法听证;2015年12月29 日被申请人取得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已失效;超过法定期限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津国土征补字(2018)3号)。2、对申请人未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未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未对申请人的山林给予补偿。3、《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没有列明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地上附属设施。
被申请人称:1、安慈(津市段)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虽不符合《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但逾期的原因是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为了更多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而逾期。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工作是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的,对申请人应当补偿的实物量也已登记清楚,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为集体所有,被申请人已将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全额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但申请人拒绝领取,不能作为土地未补偿的依据。山林不是本次《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原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安慈高速公路津市段《拟征收土地公告》(津国土拟征字〔2014〕1号)。2015年12月29日取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2290号),申请人的住宅用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津市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津政土字〔2017〕7号)。由于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常德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于2018年1月30日对安慈高速沿线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了《暂缓发布安慈高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通知》,2018年5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原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同年5月1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津国土征补字〔2018〕3号)。2018年6月11日津市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津国土征补字2018〔3〕号)。刘某某以该公告违法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均予以确认,认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原津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津国土征补字〔2018〕3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津自然资告字〔2019〕1号),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8月21日,刘某某递交了申辩书,要求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8月28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不予支持”。2019年10月15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期间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津市市毛里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下达了《核对征地拆迁补偿内容、补偿金额及签订补偿协议的通知》,2019年1月8日《领取征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的通知》,2019年1月21日《查收补偿费用的通知》、《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入征拆专户证明》并附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拟征收土地公告》、《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土地公告》、《暂缓发布安慈高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通知》、《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答辩书》、《关于刘某某提交的〈答辩书〉的回复》、《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核对征地拆迁补偿内容、补偿金额及签订补偿协议的通知》、《领取征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的通知》、《查收补偿费用的通知》、《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入征拆专户证明》等证据。
本局认为: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听取行政行为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因“安慈高速公路津市段”工程项目建设,被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这将对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时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未告知听证,属于程序违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9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