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14号
申请人: 史某某。
被申请人: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廖静,局长(提名人选)。
申请人史某某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史某某安置资格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给予安置资格和享受信赖保护利益及奖励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改革开放前从部队转业安置在武陵区工作并住河洑镇犀牛口社区的非农业户口原住居民。1993年与兄长在现住所地142.74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共建200余平方米楼房一栋,各占产权份额二分之一,与母亲居住至今。2002年1月1日,申请人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儿。申请人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房屋归申请人所有,儿女由申请人抚养,轿车等其余家庭财产归王某某所有。申请人离婚后,和母亲及女儿居住房屋共同生活,王某某回原地娘家居住生活。2017年,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对申请人百般刁难与欺骗。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政策的“城补”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政府错发无效,不属于“城拆”为由,蒙骗申请人接受“农拆”办法的补偿安置,对申请人房屋主体建筑101.22平方米,附属房60.21平方米,车库54.02平方米,杂屋37.19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252.64平方米房屋,确定的补偿费仅234088元,并以申请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签字后方可给予农户安置资格的谎言,骗得申请人签字之后,却至今以前妻娘家有房为借口,拒不对申请人给予240平方米计价72万元的安置资格和享受信赖保护利益及奖励。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是否享有安置资格作出回复。二、因申请人不符合“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的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安置”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三、申请人无权主张“享受信赖保护利益及奖励”,且向答复人主张系主张对象错误。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7〕政国土字第232号),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7〕9号)征收武陵区河洑镇犀牛口社区集体土地12.8463公顷,用于老河洑镇棚改建设项目。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史某某安置资格的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史某某,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安置条件,我局不予安置。”201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申请人提供自己及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书及土地房屋权属等资料,并填写申请表格,然后对申请人的安置资格进行认定。此后,申请人填写了《武陵区城市规划内安置资格申请表》、《武陵区城市规划内安置资格审批表》;被申请人收集了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河洑镇人民政府和南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资料。2019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将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史某某安置资格的回复》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征收土地公告》、《通知》及送达回证、《武陵区城市规划内安置资格申请表》、《武陵区城市规划内安置资格审批表》、史某某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史某某安置资格的回复》及送达回证、《证明》。
本局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安置资格进行认定,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后作出行政决定。本案中,201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结合证据材料对申请人的安置资格进行认定。作出认定的时间理应在2019年7月24日之后,但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即作出《关于史某某安置资格的回复》,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需要说明的是,该《回复》仅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安置条件,对申请人能否享受信赖保护利益及奖励没有作出认定。因此,对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享受信赖保护利益及奖励的行政行为,本局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史某某安置资格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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