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13号
申请人: 杨某某、钟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易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文志,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颁发给桃源县森和石料场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不服,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颁发给桃源县森和石料场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
申请人称: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颁发的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桃源县森和石料场扩界申请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居住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二)违法状态未消除、有效期内违规换发新证,违反行政许可法;(三)违规超大面积办理扩界,换发的新证批准开采面积增加了0.1326平方公里,十多万平方米的面积,严重超出了生产规模20万吨∕年的面积要求,属于行政乱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颁发的案涉采矿许可证未违反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规定。(二)我局在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换发新证并不违规。(三)我局没有违规超大面积办理扩界。(四)桃源县森和石料场非法采矿、非法占地的行为,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8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桃源县森和石料场已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对桃源县森和石料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147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叁年(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2日)。5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桃源县森和石料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信、邮政快递查询单、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等。
本局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杨某某、钟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等5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颁发给桃源县森和石料场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不服,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5位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陈述“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颁发的证号:C4307252010077130069851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桃源县森和石料场扩界申请项目。”,且均在行政申请书上签字、捺印。此外,上述陈述内容意思明确,没有歧义,是5位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杨某某、钟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等5位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法定期限,且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杨某某、钟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7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