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7号
申请人: 杨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朱勇军,局长。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杨某安置资格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住的房屋,因烟厂异地新建项目被征收。2017年9月28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资格申请。2018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安置条件,不享受安置资格。申请人应当享有安置资格理由为:其一,根据2009年7月颁布的《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公告发布时,申请人和姐姐均已婚、弟弟达到法定婚龄,故应当依照办法分配两个原拆户和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其二,被申请人以杨某前夫已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作为不享有安置资格的条件法理不通。其三,早在2013年3月对安置资格的基层调查中,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乡人民政府和南坪岗乡白马湖村民委员会就核实并研究过申请人在征收时的现状并支持办理。申请人离婚时净身出户,房屋也被征拆,均无安身之处。请求纠正被申请人曲解甚至增设门槛设置安置资格的错误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属于对申请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二、申请人申报安置资格时,其家庭拥有“一户一宅”,不符合安置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96号),批准征收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护城乡仙缘社区、南坪岗乡白马湖村、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集体土地49.8897公顷,作为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人的父亲的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父亲有三个子女。在拆迁安置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父亲给予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给予申请人的姐姐一个120㎡的安置资格。2017年9月28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资格申请。2018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你的安置资格申请已收到,经核实,在该拆迁项目中不符合安置条件,不享受安置资格。”2018年4月24日,申请人收到该《回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96号)、《征收土地公告》、《亲属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初审)》、《安置房入住公寓楼资金结算清单》、《关于杨某安置资格的回复》、杨某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的《说明》等。
本局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018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2018年4月24日,申请人收到该《回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1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