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审查、审议、决定、实施和后评估。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自然资源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泛或者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编制或修改自然资源重大规划;
(四)制定重大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本局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上级文件对市级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决策动议;
(二)起草决策草案;
(三)征求意见;
(四)组织听证;
(五)专家论证;
(六)风险评估;
(七)合法性审查;
(八)局长办公会审议;
(九)决策实施;
(十)决策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组织或合并组织。
第八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承办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决策建议。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承办机构。
第九条决策承办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方案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门机构起草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等主要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决策承办机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或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决策承办机构可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 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执行。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将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向公众反馈。
第十五条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按照省、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等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修订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承办科室(单位)送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决策的调研情况报告(包括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方案草案、制定说明(包括决策可行性论证、施行效应和风险预测评估等资料);
(四)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包括论证会、听证会收集情况及专家、公众有关意见等);
(五)进行法律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填报《常德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表》(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表,见附件),并附合法性审查的方案草案完整资料、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呈报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将决定上会材料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表送交局办公室准备上会。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重大决策草案提交会议审议前,决策承办机构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草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依法需要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的,还需要附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参会人员的意见及主要分歧意见、局长的决定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依法行政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市政府批准的,本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重大决策公开、实施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后,负有履行职责的局内设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决策执行机构,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决策承办机构反馈执行中的问题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在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内进行,由决策承办机构按照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等规定组织评估。
第五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根据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分管领导配合。
第二十八条局办公室会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订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决策执行科室(单位)或监督科室(单位)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因不可抗力或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书面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建议。
局长可以根据科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的决策程序组织研究、论证,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局长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相关规定制定、发布或执行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产生危害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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