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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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 |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谢晨 0736-7221209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等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 | 常德市三中运动场观礼台兼风雨操场;市第四中学综合楼(一期);常德市第六中学综合体艺馆;武陵区执法办案临时建筑;卓越菩悦·文澜府(一期A区);汇景华府;沙港公寓楼安置小区三期C-1#-C-4#、幼儿园、地下室;金盘·德雅苑;新世纪汽车城1#、2#楼;常德市纪检监察集中办案中心改扩建项目;长城WEY4S店/哈佛4S店;常德市开瑞4S店;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项目;奥园·誉景湾二期;常德市夕阳红颐养院老年公寓二期扩建项目;中南·海棠集;常德旭辉广场1-3#,S1#商业街,地下室一、二期;常德市金科·天宸;常德市基督教协会活泉堂;东城国际;鼎沣·金城里;宏祥华府;邦泰·誉府;经投•贾家湖;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及北区停车楼;宏力德成纺织厂成品库、机料库;经投·东湖云庭;旭辉国际新城一期;常德市武陵区北堤食品厂—包装车间;湖南文理学院东校区10号学生宿舍楼;湖南文理学院东校区第二学生食堂;常德军制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临时钢构棚(临建);经投·湖滨华庭;新达力过滤设备有限公司3#厂房;城投·新熙里;白马湖壹号;清华·沅澧;公共自行车维护调运仓储中心;常德市第五中学多功能馆及附属停车场;常德市第七中学综合楼新建工程;穿紫河壹号二期;常德市图书馆加固维修工程;湖南文理学院学前教育实习实训楼项目;方圆·绿都;北堤巷(公园路—建民巷)新建工程;赵家碈、人民路片区涉铁排水管网工程;常德市公安局警务技能实战训练基地建设项目;泉水桥农贸市场及泉水桥街坊中心管线;扬谷路(新河西路-桃花路)新建工程;朝阳路北延配套雨水泵站;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方案优化;郡学校教学楼建设项目管网综合及海绵城市(52个);五小南巷、沾天湖环道西段(朗州北-皂果路)、白湖巷、沾天湖南路(阳山大道-太阳大道)、北定南路(常德大道-太阳大道)、黄家巷道路工程、柳叶花园管线综合、城投润德府、兴发路、扬谷路排水方案变更、芙蓉路(筑基路-太阳大道)、沅北水厂、沅北水厂二期工程一阶段、六家溶路、泉水路(芳园路-柳泉北路)、万胜路(双桥路-泉水路)、年寿路(常德大道-沾天湖南环路)、高丰路(紫缘路-泉水路)、瓦亭岗路(朗州路-年寿路)、六家溶路(北定北路-年寿路)、东风路(柳叶大道-康桥路)、沙河街(三星路-常德大道)、柳叶大道加油站方案、紫缘路加油站方案、红庙街(人民路-青年路)、北定北路、柳湖壹号院、新河与穿紫河连通(穿柳叶大道段)、阳山南路加油站市政项目管网综合及海绵城市(29个) | 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包括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正负零、架空层、标准层、封顶、外装饰、配套设施等阶段)及规划核实。 | 2025年全年 | 现场检查 | 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否 | 一般检查 |
| 2 | 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 量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5.《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从市内注册的35家测绘资质单位中,抽取11家检查 |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否 | 一般检查 |
| 3 | 对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3.《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有关部门,对测绘活动涉及的数据安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与信息通报;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服务的安全监管。 | 从2025年已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中按35%的比例抽取检查。 | 自然资源涉密和敏感数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否 | 双随机检查 |
| 4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版)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 对34家市级发证的矿山中预计抽取12家,对矿业权人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 实地核查矿业权基本信息、开发利用情况、标识制度落实情况、资源合理利用情况、批准范围内开采情况、矿山储量年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费用缴纳等情况 | 7-8月 | 现场检查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否 | 一般检查 |
| 对全市136家持证矿山中抽取的20家矿山的开采利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 对矿山的储量动态变化情况、开发利用现状情况、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守法开采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5-6月 | 现场检查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否 | 一般检查 |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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