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八)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一、石门县振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石门县振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0年7月,经巡查发现石门县振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修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占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随即,石门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展开了实地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经查,石门县振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4月擅自占用皂市镇桅岗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修建了生猪定点屠宰场。经现场勘测,该生猪定点屠宰场占地面积共3431平方米,约5.1465亩,地类为其他林地。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石门县振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7月30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振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9月3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振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29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人民币34310元。
二、临澧县佘市镇蒋家村杨家组村民李新国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违法当事人:临澧县佘市镇蒋家村杨家组村民李新国
违法事实:2020年8月4日至8月6日,临澧县佘市镇蒋家村杨家组村民李新国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佘市镇蒋家村杨家组非法开采膨润土资源1430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8月6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佘市镇蒋家村杨家组村民李新国无证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8月17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李新国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0〕第71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14300元;3、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75元。目前,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三、临澧县烽火乡藕池村拱背组村民李彬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违法当事人:临澧县烽火乡藕池村拱背组村民李彬
违法事实:2020年8月4日至8月18日,临澧县烽火乡藕池村拱背组村民李彬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烽火乡藕池村鲁家组千里山境内非法开采红岩石资源1848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8月19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烽火乡藕池村拱背组村民李彬无证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8月27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李彬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0〕第73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22176元;3、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544元。目前,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四、澧县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越界开采案
违法当事人:澧县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
违法事实:2020年7月13日,澧县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矿区东采场越界开采页岩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7月14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9月4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澧自然资罚字〔2020〕0213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3838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838.8元。
五、桃源县茶庵铺镇松阳坪村村民彭继生非法占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违法当事人:桃源县茶庵铺镇松阳坪村村民彭继生
违法事实: 经核查,桃源县茶庵铺镇松阳坪村村民彭继生于1997年取得茶庵铺镇茶庵铺村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112平方米,2014年翻修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层数3层,总建筑面积336平方米。现建成层数3层,总建筑面积408.62平方米,超占国有土地29.84平方米,超建筑面积73.6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8月25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桃源县茶庵铺镇松阳坪村村民彭继生非法占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8月28日,对彭继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0〕27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罚款人民币4266元;2、非法占地罚款人民币447元。目前,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