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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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等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镇、乡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行政审批服务办,建设工程科 | 建设单位 | 对规划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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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土地估价行业的行政检查 | 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4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职责。 | 开发利用科 |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评估行业协会、土地评估专业人员。 | 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情况;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责情况;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执业情况。 | 现场执法 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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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生态修复科、用途管制科、耕保科 | 临时用地单位、矿业权人 | 临时用地、矿业用地等复垦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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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切实控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耕保科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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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矿山生态修复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勘科、生态修复科 | 矿业权人 | 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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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版)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 矿管科 | 矿业权人 | 探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当年度探矿权勘查投资、核算及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情况; 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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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矿管科 | 古生物化石收藏、保护单位 | 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情况; 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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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矿管科 | 矿业权人 | 矿产资源统计台账、数据库及相关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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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商业性探矿权坑探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版)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矿管科 | 矿业权人 | 探矿权人依据批复的勘查实施方案探矿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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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3.《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有关部门,对测绘活动涉及的数据安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与信息通报;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服务的安全监管。 | 测绘地理信息科 | 市内生产、保管、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 | 自然资源涉密和敏感数据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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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5.《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测绘地理信息科 | 市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 |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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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资质条件匹配情况;编制的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情况;违约或被投诉举报情况。 | 现场 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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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6-7221209;电子邮箱:fzk7221209@163.com)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6-7360133;电子邮箱:cdssfjzfjdk@126.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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