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财函〔2019〕7号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退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2019〕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执行“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现将《常德市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14日
常德市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停止收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退还矿山企业备用金转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二、退还范围
已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的备用金属于此次备用金退还的范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次备用金退还审核工作,同时委托矿山所在地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协助做好清查核实、告知、退还等相关工作。
三、退还方式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在建立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后,经申请,备用金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退还至矿山企业基金账户。
(二)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经申请,备用金由市委托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退还原矿山企业;截至2017年12月19日,矿山企业仍未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的,备用金退还至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三)主体灭失的矿山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企业,备用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县级发证矿山,备用金退还由县级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备用金退还、备用金转存基金及基金监管由县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按要求执行。
四、退还步骤
(一)清查核实与建立基金阶段(2019年2月21日前)。
1.全面清查2017年12月19日前缴存备用金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级矿山缴存备用金台账下发至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并填报《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情况核实表》(附件1),核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月21日前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提交县级政府退还备用金指定账户信息。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与市财政局进行缴存入账核实。为便捷服务矿山企业,市级建立市、县、矿山企业三方对账核实工作微信群,各矿山企业要整理已缴存备用金收据、缴库凭证,上传票据原件扫描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财政局对账核实,凡通过票据缴入财政专户的备用金将分类予以退还,确保应退尽退,不留死角。
3.市级矿山企业要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并于2月21日前完成基金专户设立,用于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市级矿山企业设立基金专户情况书面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申请退还阶段(2019年2月底前)。
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退还相关信息一次性告知相关矿业权人。矿业权人按照告知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备用金退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需提交的资料:①工商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到相关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②采矿权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⑤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报表(附件2);备用金有转让的提供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⑥备用金缴款凭证原件(如有遗失,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⑦开设基金账户资料及复印件。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认定表(由已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以上资料除备用金缴款凭证(原件)外,均需提供一式三份。
(三)审核办理阶段(2019年3月底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矿业权人提出的备用金退还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分批次进行资料审核,按批次办理备用金退还手续。对审核通过矿山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填写《2019年 批次市级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退还情况表》,并分别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届满且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市级矿山备用金下拨到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分类组织予以退还。如有利害关系人对备用金退还有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方可办理备用金退还手续。
(四)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4月至12月底前)。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市停止收取备用金、备用金退还转存建立基金户及专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违规收存问题的区县市予以通报;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提取基金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综合防治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采矿权延期、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审批;对未设立恢复治理基金专户的矿山企业,一律停止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24日前将市级备用金退付情况加盖公章后(扫描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矿山企业接受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管,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山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备用金退还工作是一项紧急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指导意见》。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1导督办落实,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迅速行动,有序推进。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迅速行动,有序推进,同步开展好省、市、县级备用金退还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完成省、市委托的备用金退还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集中人力财力,抓紧工作推进,确保任务完成。
(三)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辖区内备用金收存及退还情况,严格落实湘自然资发〔2019〕1号和湘财非税〔2019〕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原来欠缴的备用金坚决禁止补缴,对故意拖延影响退还工作进度的,一旦发现从严处理。
(四)认真汇总,及时上报。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内备用金退还及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2019年2月21日前将备用金退还工作情况以两局名义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
1.许维荣(市财政局经建科),联系电话:7223669, 电子邮箱:928149810@qq.com。
2.舒 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环储量科),联系电话: 7765172,电子邮箱:471750988@qq.com。
附件:1.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情况核实表
2.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报表
3.2019年 批次市级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退还情况表
附件:附件1 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情况核实表.docx
附件2 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报表.docx
附件3 2019年 批次市级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退还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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