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启动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印发,标志着全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指出,创建工作的目标,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重点围绕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分项建立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定期创建一批示范县(市),探索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地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机制和制度经验。推动节约土地、减量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提升用地强度和效率;推动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损失,减少矿产资源消耗,降低单位GDP矿产资源消耗;推动降低海域海岛资源消耗,提升单位面积用海用岛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挖掘低效海域海岛资源再利用潜力,优化海域海岛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创建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包括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2022年,自然资源部将认定首批(约300个)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示范期为2023年~2025年,示范期满自动退出。2025年将认定第二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所辖县(市)数量的15%确定每次申报数量,指导辖区内县(市)结合资源禀赋实际,按土地、矿产、海洋3类自然资源分项申报(每次每个县级单元只能选择一类资源申报)。
《通知》强调,创建期及示范期内,申报县(市)应具备五方面条件。一是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基础好,申报意愿积极,能够为创建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三区三线”,能够做到可执行、可操作、可考核,依法依规、科学配置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初步形成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典型地方经验;能够在示范周期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进一步创新提升,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二是申报县(市)不存在用地用矿用海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包括造成重大社会舆情、被中央环保督察通报批评、被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被部省约谈纳入启动问责范围等。三是申报县(市)完成本省(区、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所在省(区、市)达到自然资源部确定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申报县(市)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序均处于所在省(区、市)同类别前三分之二,不存在设立超过10年且已建成面积占规划面积比例低于70%的开发区。四是申报县(市)辖区内新建矿山“三率”达标率达到100%。辖区内矿山企业没有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录,未发生重大非法勘查开采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五是申报县(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不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用岛问题被问责、查处情况。
《通知》明确,获评示范县(市)在示范周期内享受下列支持政策:一是优先选取示范县(市)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二是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三是支持示范县(市)优先盘活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并落实征地协议,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等条件下,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四是支持示范县(市)申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程项目,鼓励示范县(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乡(镇)纳入试点范围,依法依规按要求规范实施;五是组织部属相关单位对示范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海用岛服务及监管等工作开展专项指导,协助地方做好各项工作;六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对示范县(市)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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