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解读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有关情况
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两统一”职责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查处了一批违法采矿案件。近日,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了3类20起矿产违法案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就此次公开通报的相关情况以及下一步矿产执法工作重点,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此次公开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此,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一批矿产违法案件,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
这次公开通报的20起矿产违法案件,涉及17个省(区、市),矿种既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煤炭、矿泉水等,也有国家战略性矿产,如稀土。案件类型的选择也结合了当前违法的新特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企业或个人无证开采,共10起;二是有证矿山越界开采,共6起;三是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名义违法采矿,共4起。其中,有13起案件法院已判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当事人被判处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应该说,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都付出了惨重代价,教训十分深刻。
问:自然资源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矿产违法开采行为?
答:2021年,自然资源部认真履行矿产执法查处职责,加大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心尽力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重点做了3项工作。
一是严肃查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 2021年,部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查处吕梁市离石区5个越界采矿案件;对陕西省榆林市4个持续违法采矿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山西省平定县等4个存在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违法批矿等问题的县实施区域挂牌督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通报。派出工作组赴黑龙江省巴彦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贵州省织金县、云南省彝良县等地开展实地抽查。组织有关机构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77个县(市、区)2020年矿产卫片执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2018年以来连续变化的62个疑似违法图斑组织复核,通报发现的问题,督导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认真整改。
二是强化重点地区矿产执法。2021年,自然资源部以长江、黄河流域及重要湖泊沿线为重点加强矿产执法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黄河流域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开设了长江、黄河执法专栏,派出工作组赴黄河流域宁夏段开展实地抽查,向社会公开通报14个破坏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采矿案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稀土行为,维护稀土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秩序。
三是强化矿产执法制度建设。2021年,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大幅提高了对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力度。认真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印发了《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案件会审制度等,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正在修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以罚代管、大案小查的,通过部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等方式提级办理,推动案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此次公开通报的20起案件均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采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按照《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采矿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39、40、43、44条明确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应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和刑事责任。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此次20起通报案件中涉及的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企业或者个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竹篮打水一场空”。郑重提醒一些企业和个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正如此次公开通报的20起违法案件一样,不仅血本无归,还会被判刑。
问:下一步,自然资源部矿产执法工作的重点有哪些?
答:针对矿产违法的新形势新特点,自然资源部将在执法中重点关注特殊区域、战略性矿种和当前新的违法形式。一是重点关注并严肃查处在长江、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违法采矿案件;二是重点关注违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如稀土等;三是重点关注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无证开采行为。对以上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同时,自然资源部将督促指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违法线索移交移送、有关情况相互通报,共同制止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破坏价值认定等方面的合作,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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