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公布5起挂牌督办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2021年下半年,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了5起土地违法案件,向相关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向社会公开,督促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执法、严查案件、严肃追责,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整改。现将5起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公布如下:
一、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征地挖湖造景案
2008年3月至2021年5月,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管委会(2019年3月设立,原为金家物流园管委会,经历3次更名)在高新区西宁街道樟树堰村、徐家堰村、福光庙村3个村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5240.49亩(耕地3035.39亩)用于舒家河治理项目核心区、黄桷岭生态农业产业片区、食品工业片区和学校等建设。其中,舒家河治理项目核心区为修砌原有河流两边浅丘坡地和台地打造的阶梯式水面、绿化景观场所,2020年6月开工建设,至2021年5月占地472.86亩(耕地317.2亩),其中108亩修建景观水面,172.46亩种植树木、草坪,192.4亩修建活动广场、观景平台、厕所、篮球场、足球场、雁归亭、栈道等建(构)筑物,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下发后仍违规建设的借河湖治理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项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决定,鉴于907.25亩(耕地474.19亩)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认定4333.24亩土地(耕地2561.2亩)相关批准文件无效。鉴于183.08亩土地已办理供地手续,收回5057.41亩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责令有关地方采取措施整改,拆除、复垦复种土地4008.12亩(含舒家河治理项目核心区内绿化景观172.46亩、水面景观108亩、修建广场、观景平台、栈道等建构筑物的147.36亩),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502.26亩,对其余547.03亩土地加强用地监管;责成遂宁市高新区管委会向遂宁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将案件移送四川省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乡风情·七彩伊通田园综合体项目违法占用耕地案
2018年以来,吉林省铠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绎公司)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东新村共流转集体土地2914.42亩打造田园综合体项目。其中,未经批准占地162.7亩(耕地138.76亩,永久基本农田39.61亩)建设了游客接待中心、服务中心、球场、园区道路、停车场、满乡风情民宿馆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182.22亩(全部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56.38亩)扩建新建6个水塘;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占用3.07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牧业园区养殖设施且未补划;占用2152.75亩(全部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968.16亩)栽种果树、苗木和药材等非粮作物;其余流转土地保持原状。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查处企业未整改的17.28亩(耕地12.32亩,永久基本农田11.1亩),包括园区大门、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建道路、满乡风情民宿馆等;3个占用耕地121.4亩扩建新建水塘,补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3个占用耕地60.82亩(永久基本农田56.38亩)扩建新建水塘,责令2022年春季完成排水,全部恢复粮食作物种植;牧业园区养殖设施超占3.07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部分,予以拆除;2152.75亩耕地上种植果树、苗木、药材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文件要求整改,最大限度地恢复粮食种植,确实难以恢复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无法恢复的依法依规调出补划;由东新村村委会与铠绎公司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将流转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企业违法占地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伊通县政府、伊通镇政府、伊通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送四平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三、河北省河间市兴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休闲农业观光项目案
2011年9月以来,河北省河间市兴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丰农场)共流转东丰尔庄、西丰尔庄、北丰尔庄等11个村9339.03亩土地,用于建设休闲农业观光项目,分为种植区和休闲农业区。种植区占地8236亩,其中420亩种植了油葵、油菜花、药用石竹、马鞭草、菊花等非粮食作物。休闲农业区占地1103.03亩,2013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兴丰农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228.34亩(耕地137.94亩,永久基本农田79.87亩)建设摩天轮、马术俱乐部、餐厅、场部、游客服务中心等14个非农业项目,159.0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占地53.28亩(耕地51.30亩,永久基本农田20.10亩)建设农具存放区、晾晒场、牛羊养殖场等3个项目;占用26.31亩耕地种植树木、建苗圃和农村道路等。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有关地方积极整改,种植区420余亩土地,已恢复耕地用途;休闲农业区违法占地228.34亩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全部拆除并复耕。违规使用的53.28亩土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复耕,其余严格按照规定补办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休闲区26.31亩耕地,4.78亩已恢复为耕地,其余将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责令河间市政府向沧州市政府作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兴丰农场违法占地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移送河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将对涉及的河间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电力部门、景和镇党委政府、相关村委会等单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四、江西省金溪县政府违法批地建陆坊工业区案
江西省金溪县陆坊工业区位于金溪县秀谷镇与陆坊乡交界处,无成立批文。2006年9月至2013年12月,金溪县政府先后引进4家企业入驻陆坊工业区,共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453.55亩。县委、县政府发文明确企业达到一定建设强度后再办理用地手续,责成江西金溪工业园区管委会代替建设局违法核发企业建设“两证一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区内企业进行检查、罚款等。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尚未完善供地手续的174.38亩土地由抚州市政府确认金溪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文件无效,由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未征收即出让的84.98亩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完善土地征收手续;37.98亩坑塘水面未改变农用地性质,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确保农地农用;对违法核发行政许可、违规出具规划条件问题,由抚州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金溪县政府及相关单位自行撤销违法批准的行政许可,改正违法行为;由金溪县委、县政府依法废止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五、湖北汉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2020年1月,湖北汉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之杰公司)与汉川市庙头镇政府签订《投资合同书》,拟投资建设预制装配式构建工厂。同年6月,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时任庙头镇副镇长张某某在汉之杰公司申请建设用地的开工报告上签署“同意开工建设”,时任庙头镇人大主席王某某负责联络推动项目建设,违法批准汉之杰公司占地建设。
2020年10月,项目开工建设,占地62.6亩,其中耕地52.94亩,不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于2010和2011年由金家坮村村委会违法出让给公司股东。同年12月,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经认真调查,以违法占地立案查处,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也未依法依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送追究责任人责任。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责令依法收回庙头镇政府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镇政府向汉川市政府作书面检查;责令金家坮村村委会解除违法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向庙头镇政府作书面检查,鉴于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责成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违法占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变更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已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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