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全面启动
2020年底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治理任务。上游地区修复重点是消除地灾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中游地区修复重点是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下游地区修复重点是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
本报讯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长江干流(含金沙江四川、云南段,四川宜宾市至入海口)及主要支流(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沿岸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任务。
通知提出,要按照保障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总体要求,扎实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一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因地制宜、因矿制宜,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分类施策,科学施工,避免造成新的生态损害。二要保证安全,生态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长江沿岸生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生态功能,进行系统性修复、整体性保护。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兼顾生态景观建设。三要全面统筹,重点突破。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进行统筹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区分轻重缓急,优先部署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生态问题严重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在重点突破基础上实行整体推进。
根据通知,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重点任务包括:上游地区的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废弃露天矿山以铁、锰、铝土、稀土、磷等金属、非金属为主,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灾较为发育,修复重点是消除地灾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中游地区的江西、湖南废弃露天矿山以有色金属、稀土等为主,湖北以磷矿为主,总磷和重金属水土污染问题突出,修复重点是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下游地区的安徽废弃露天矿山以铁、铜等金属和石灰石等非金属为主,江苏、浙江、上海以建材矿山为主,山体、植被破坏问题较为严重,修复重点是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
通知明确了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四个阶段:一是摸底核查。2019年6月前,根据部2017年全国矿山环境遥感调查数据,对本区域内废弃露天矿山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档案。在核查基础上,以省(区、市)为单元制定实施方案,“一矿一策”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治理任务、资金来源、治理时限等。二是综合治理。2020年12月前,将治理任务逐级分解,抓好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工作应在保证地质环境稳定基础上,修复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结合植被恢复和山体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三是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按进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建立遥感监测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对各地进展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对地方政府落实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职责情况的督察。四是验收评估。验收工作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总体评估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
通知强调,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协调,推进各级地方财政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等支出;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灾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中央财政将根据各省(区、市)修复任务和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资金支持。
注:原文地址http://www.mnr.gov.cn/dt/ywbb/201904/t20190428_2407264.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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