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发布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下称《管制办法》)日前发布。中国矿业报记者就《管制办法》是否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构成限制和影响进行提问,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采矿行为一般都在地下进行,因此不受影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等9个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广泛征求31个省(区、市)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定了《管制办法》,并制订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方案》,经报中央深改办审核并经国务院审定,3月24日由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
《管制办法》首次明确了自然生态空间的内涵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涵盖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基于“三生”空间划分的考虑,生态空间涵盖除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之外的所有国土空间。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划定的,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
同时,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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