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实行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近日,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今年开始,全省实行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并对督察经费的使用管理、督察工作职能职责、督察工作内容和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从2017年开始,调整矿产督察员管理方式,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任务安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经费的补助等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协助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设备和人员支持,并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负责督察日常工作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督察工作责任,提高督察工作质量,从2017年开始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由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年度内所有需进行督察的矿山进行分组,明确督察组长(原则上由分布在矿山所在市州的国家级或省级矿产督察员担任)。每次现场督察时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督察组成员由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全省范围统一调配。
为严格督察经费使用管理,省厅将矿产督察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督察相关业务工作支出。并根据各市州工作量大小拨付相应经费补助。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建立相应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矿产督察专项工作经费(拨付市州国土资源局的补助经费除外)的日常管理。
《通知》要求,矿产督察员主要负责对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矿权人矿山采掘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矿权人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矿产品销售、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等规费缴纳、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变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报告督察情况和督察中所发现的问题。
《通知》要求,矿产督察员根据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年度督察工作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的现场督察。每年每个矿山现场督察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每次督察时间不少于2天。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正;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权限依法处罚;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不得接受被督察企事业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其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督察企事业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通知》强调,严格矿产督察员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并视情况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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