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规范规划条件设置、严格规划许可管理、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通知》指出,“多规合一”改革取得开创性、决定性成就,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空间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年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别墅私搭乱建、违规建设“巨型雕塑”等违法违规案件,充分暴露出规划实施违反上位规划、突破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行为疏于监管、不动产登记办理不规范、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等问题。为此,要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规范规划条件设置方面,《通知》提出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通知》强调严格规划许可管理,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由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与规划、审批、许可内容的一致性。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自然资源部将依法开展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记者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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