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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耕地 常德行动】临澧县通报6起违法占用耕地典型案例

    2022-04-12 08:19 来源:临澧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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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保护耕地就是保住老百姓的饭碗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以“零容忍”的态度

    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生

    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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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临澧各类违法占用耕地典型案例

    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

    看过来⬇⬇⬇⬇

    01、停弦渡镇吴某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案

    2020年7月,吴某擅自占用临澧县停弦渡镇新溪村土地16亩(永久基本农田5.361亩)扩建鱼塘。同月,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立案查处,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9月,临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非法占用的耕地已经恢复耕种。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而被判刑,这在临澧是首例。

    02、常德市某路桥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0年10月,常德市某路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澧县停弦渡镇福船村土地4.5亩(永久基本农田4.1亩)建设省重点工程张公庙澧水特大桥引桥。2021年6月,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该项目用地正在报国务院批准,施工现场处于停工状态。

    03、望城街道刘某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案

    2019年10月,刘某擅自占用望城街道看花村土地8亩(永久基本农田8亩)建设休闲钓场。2021年10月,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卫片发现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刘某已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种。

    04、佘市桥镇某村委会非法占地案

    2019年7月,佘市桥镇某村委会假借设施农业之名占用本村土地1.3亩(耕地0.4亩)建设农贸市场。县自然资源局在“大棚房”问题清查中发现后于2021年7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非法占用的耕地已经恢复耕种,占用的存量建设用地正在办理供地手续。

    05、新安镇南闸社区村民蔡某非法占地案

    2022年3月,蔡某在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闸社区土地0.2亩(耕地0.2亩)扩建住宅。同月,新安镇人民政府巡查发现后组织拆除。目前,违法扩建的住宅已经拆除,正在恢复耕种。

    06、县直某单位非法占地案

    2021年12月,县直某单位在建设乡镇派出机构围墙时,擅自将刻木山乡彭市社区2.98亩土地(耕地2.98亩)圈占到围墙内。2022年3月,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该县直单位已主动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围墙,正在恢复耕种。

    法律法规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7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5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6条: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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