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 (2022年第2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扛起耕地保护的政治责任,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厉查处一批耕地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违法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各类耕地违法行为,现公开曝光一批既查事又查人的非法占用耕地或破坏耕地的典型违法案例。
一、廖南华、廖翠石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汉寿县太子庙镇五福村村民廖南华、廖翠石
违法事实:2018年,汉寿县太子庙镇五福村(原岩嘴乡福兴村)村民廖南华、廖翠石未经有批准权机关的批准擅自超审批面积占用福兴村集体土地7.24亩(耕地4.78亩)修建四合院,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0年8月17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到位。同时,将该案移送汉寿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任太子庙镇五福村党支部书记丁双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饶金平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汉寿县株木山街道鸭东社区居民饶金平
违法事实:2015年,汉寿县株木山街道鸭东社区居民饶金平在停止苗木培育经营工作后,未经有批准权机关的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株木山街道鸭东社区集体土地9.46亩(其中耕地9.45亩)修建房屋,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0年9月7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到位。同时,将该案的相关责任人移送汉寿县纪委监委给予组织处理。时任株木山街道自然资源所副所长宋国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原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徐洪波、原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云珍、株木山街道自然资源所所长周勇被诫勉谈话。
三、桃源县郑家驿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桃源县郑家驿镇人民政府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桃源县郑家驿镇人民政府未经有批准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占用桃源县郑家驿镇郑家驿社区同心组集体土地6.01亩(其中耕地5.31亩)建设郑家驿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8月18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到位。同时,将该线索移送桃源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处理之中。
四、桃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桃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桃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有批准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占用桃源县漳江街道和谐村集体土地11.35亩(其中耕地5.77亩)建设S240左互通道路。
处理情况:2021年5月28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到位。同时,将该线索移送桃源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处理之中。
五、临澧县佘市桥镇川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临澧县佘市桥镇川岗村村民委员会
违法事实:2019年7月,临澧县佘市桥镇川岗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批准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占用该镇川岗村集体土地1.314亩(其中耕地0.35亩)用于修建农贸市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7月7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到位。同时,将该线索移送临澧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佘市桥镇川岗村党支部书记曹志明被诫勉谈话。
六、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法事实:2019年9月,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情况下,违法占用鼎城区蔡家岗镇高桥村集体土地(旱地)2.89亩(耕地2.89亩)修建污水处理厂。
处理情况:2020年5月15日,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到位。同时,将该线索移送常德市鼎城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鼎城区住建局村镇股股长姚吉平被提醒谈话。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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