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2021年第4期)
为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湖南华盛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等5起典型违法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一、湖南华盛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湖南华盛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湖南华盛矿业有限公司在澧县甘溪滩镇芦茅村境内修建钢构棚,建筑面积约2005.55㎡,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0年12月23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湖南华盛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2月5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湖南华盛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澧自然资罚字〔2020〕第3037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05.55㎡,没收湖南华盛矿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40111元。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汉寿县崔家桥镇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违法当事人:汉寿县崔家桥镇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违法事实: 2016年初,汉寿县崔家桥镇荷花岭村村民王永花和毓德铺社区居民游成功向汉寿县崔家桥镇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在毓德铺至崔家桥公路东南侧向阳河滩涂建房。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同意两户建房申请,并以“屋场地基款”的名目收取费用,其中王永花两间(面积180平方米)4万元,游成功三间(面积240平方米)5.4万元。经现场勘测,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转让给王永花和游成功的土地地类均为内陆滩涂,属于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擅自将国有土地转让给他人用于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
处理情况:2020年7月,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汉寿县崔家桥镇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7月20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汉寿县崔家桥镇毓德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汉自然资罚字〔2020〕第9号),责令其退还国有土地,没收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所得人民币9.4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三、桃源县凌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桃源县凌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桃源县凌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于2020年8月擅自占用桃源县夷望溪镇凌津滩居委会集体土地3378平方米(园地2677平方米、住宅用地701平方米)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21年4月12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桃源县凌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4月23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桃源县凌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1〕29号),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47165元。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临澧县停弦渡镇金泉社区卜二组居民王永忠非法采矿案
违法当事人:临澧县停弦渡镇金泉社区卜二组居民王永忠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0日至13日,临澧县停弦渡镇金泉社区卜二组居民王永忠在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过程中,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停弦渡镇澧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三号仓库后非法开采砂岩资源700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理情况:2021年4月13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停弦渡镇金泉社区卜二组居民王永忠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5月8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停弦渡镇金泉社区卜二组居民王永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1〕第41号),责令其停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700吨×7元/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25元(4900元×25%)。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五、石门县蒙泉镇陈树林等八人非法采矿案
违法当事人:石门县蒙泉镇居民陈树林、刘波、陈桂勇、马世首、田万林、董宗恒、杜金贵、李小东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石门县蒙泉镇居民陈树林、刘波、陈桂勇等八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石门县蒙泉镇礼阳山村四组无证开采粘土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队出具的《石门县蒙泉镇礼阳山村无证取土场开采矿产资源量鉴定报告》,陈树林、刘波、陈桂勇等八人在礼阳山村无证采出粘土资源共0.7万吨。
处理情况:2021年1月14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蒙泉镇居民陈树林、刘波、陈桂勇等八人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3月26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蒙泉镇居民陈树林、刘波、陈桂勇等八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1〕矿第02号),责令陈树林、刘 波、陈桂勇、马世首、田万林、董宗恒、杜金贵、李小东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0元(7000吨×7元/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元(49000元×10%),限15日内恢复该取土点的土地耕种条件。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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