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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六)

来源: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7-27 10:42 字体:【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一、安乡县平安加油站未批先建案

违法当事人:安乡县平安加油站

违法事实:2018年,张平(安乡县平安加油站法人代表)在未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在安乡县官垱镇官垱村建平安加油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19年12月25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对安乡县平安加油站未批先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2月28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对安乡县平安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罚字〔2020〕第01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6696元。

二、武陵区龙治垒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武陵区丹州乡沙湖村村民龙治垒

违法事实:2020年2月17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发现武陵区丹洲乡沙湖村一组村民龙治垒修建的水泥坪所占土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调查,2020年2月,龙治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武陵区石灰社区二组集体土地1966.66平方米修建了水泥坪,所占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和水土建筑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3月18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对龙治垒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4月28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对龙治垒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武自然资罚字〔2020〕第04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武陵区石灰社区第2居民小组;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处罚款人民币29499.9元。

三、石门县严珍凤无证开采石灰岩案

违法当事人:石门县三圣乡天门垭村村民严珍凤

违法事实:经调查,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石门县三圣乡天门垭村六组村民严珍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新铺镇营盘岗村十四组申溪峪开采石灰岩0.34万吨(其中有0.21万吨矿石未拖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3月11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严珍凤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5月18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严珍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10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开采的石灰岩0.21万吨;3、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4、处罚款人民币1560元。

四、澧县杨承杰非法盗采石灰岩案

违法当事人:石门县双铺乡新堰堤村村民杨承杰

违法事实:2019年12月3日,澧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石门县双铺乡新堰堤村村民杨承杰在澧县码头铺镇回龙峪村五组非法盗采石灰岩矿产资源(自家后山)。2019年12月3日,澧县自然资源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湘三域地质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杨承杰盗采案现场进行实测,根据调查程序采用合理的估算方法,确定杨承杰在澧县码头铺镇回龙峪村五组非法开采石灰岩矿产资源3.5万吨。杨承杰非法盗采石灰岩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盗采的违法行为。且非法盗采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已经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处理情况:2020年4月16日,澧县公安局以杨承杰非法盗采石灰岩案件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澧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6月8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承杰非法盗采石灰岩案下达了澧自然资罚字〔2019〕第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开采;2、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31308.2吨;3、没收违法所得5168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921.3元。

五、安乡县开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安乡县开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8年,安乡县开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安乡县大湖口镇双湖村村级服务平台、安乡县官垱镇紫金渡村村级服务平台和安乡县安丰乡礼阳垸村村级服务平台,该项目占地面积为6059.2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0年3月2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对安乡县开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3月23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对安乡县开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罚字〔2020〕第02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59元。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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