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6〕6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企业:
为切实做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确保采矿权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
实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是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对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转变矿产资源开采监管方式。通过构建“采矿权人自律管理、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共同治理”新机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摇号确定采矿权人抽查名单和实地核查人员名单,实地核查名单、人员和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依据充分、监管程序合法、监管结果客观真实,促进采矿权人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二)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通过实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树立采矿权人责任意识。按照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矿业领域诚信体系,加强采矿权人的自我管理、自我评价、自我约束,主动公开年度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信息公示范围及内容
(一)公示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持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其中上一年度7月1日前新立的采矿权,参加当年度信息公示;7月1日后新立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公示。对采矿权人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应将年度信息的纸质件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公示内容
采矿权人开采公示信息为采矿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采矿权人状况的信息。其中,采矿权人开采年度信息包括采矿权基本信息、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和开采活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履职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对采矿权人的日常监管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
三、信息公示职责分工
(一)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登录“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系统中已设置)并公示,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等。
(二)管理机关
1.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组织全省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部、省级发证采矿权人抽查名单,受理有关部、省发证采矿权人开采信息的举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负责部、省发证采矿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等。
2.市州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市级发证采矿权人抽查名单,受理有关市级发证采矿权人开采信息的举报;负责组织开展或受上级委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负责市级发证采矿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等。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县级发证采矿权人抽查名单,受理有关县级发证采矿权人开采信息的举报;负责组织开展或受上级委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负责县级发证采矿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等。
四、公示信息核查
(一)确定核查范围
1.确定抽查名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级发证矿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地区、矿种和规模等因素,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公示矿山总数的5%。必要时,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情况,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名单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公示系统”中公示。
2.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采矿权人公示信息虚假并通过“公示系统”向国土资源部门实名举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纳入实地核查范围,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确定核查方式
1.实地核查方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矿山和实名举报的矿山,要全部开展实地核查。
2.其他核查方式。对其他矿山需要核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三)明确实地核查要求
1.实地核查内容
对照《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内容,重点核查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到位;采矿权人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开采;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等。
2.实地核查人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核查人员库,可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或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工作。核查人员采用随机抽选方式,每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3.实地核查方法
核查人员可采取资料梳理、调查询问、凭证查阅、对比分析等方法,全面逐一核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被核查的采矿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4.核查结果公示
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开采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及时完成年度信息公示任务,或在年度信息公示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采矿权人,应列入年度信息异常名录予以公示。
五、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一)异常名录管理
1.列入。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并查实采矿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并查实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2.移出。采矿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1)因“采矿权人未依照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2)因“采矿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3)因“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的采矿权人移出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公示系统”公示。
(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1.列入。采矿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整改并公示信息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移出。采矿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的,由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国土资源部门将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移出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在“公示系统”公示。
(三)其他
1.国土资源部门决定将采矿权人列入(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登记号、列入(移出)事由、列入(移出)日期和作出决定机关等。
2.采矿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将采矿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更正。
六、监督管理
(一)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监督管理
1.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2.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
3.采矿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平台与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湖南”网站等信用平台的对接,定期报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及时移送严重违法名单,实现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三)采矿权人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国土资源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事关采矿权人信用,社会影响大。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相关业务科(股)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协同机制,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为全面实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经费。为确保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信息公示工作经费(包括核查经费、专家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为实地核查专家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等。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对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采矿权人及时、真实向社会公示其开采信息,提高采矿权人依法办矿、诚信办矿意识;提升公众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抓好对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采矿权人、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和实地核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明晰各自责任权利,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公示程序和系统操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本级培训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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