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国土资源局,涔澹农场、贺家山原种场国土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征地拆迁管理处、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
现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12日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确保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
第三条 本基准适用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权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权限内采矿权许可,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第二章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
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第四条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的受理机构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决定机关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的审批对象为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的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第七条 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让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新供应的协议出让用地、招拍挂出让用地凭规划蓝线图、经济技术指标,按现状出让的凭规划批准意见和蓝线图;
4、权属资料;
5、现状界址点图;
6、地价评估报告;
7、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环保意见、企业登记等有关批准手续材料;
8、企业改制的需要改制批复方案、产权转让合同、交割清单、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属破产的需要法院的裁决;
9、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需要提供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及有关税费缴付凭证。
(二)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书(表);
2、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3、预审报告书;
4、拟划拨用地土地权属相关资料;
5、界址点坐标图;
6、总平面布置图;
7、发改委、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8、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三)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表);
2、单位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规划用地许可证、审批单、红线图;
4、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地上附着物证明;
6、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宗地图;
9、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
10、其他情况所需资料。
(四)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规划批准资料;
4、设计方案及批复;
5、现状界址点图;
6、地价评估报告;
7、其他资料。
(五)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规划批准资料;
6、现状界址点图;
7、评估报告;
8、其他资料。
第八条 进行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审批,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许可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续期许可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和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第十条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审查与调查核实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 对申请人资质有规定的要符合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第十二条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审批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结:
(一)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审批工作,按招拍挂程序办理的不在此期限内;
(二)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审批工作;
(三)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审批工作;
(四)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审批工作;
(五)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三章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
第十三条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受理机构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决定机关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对象为申请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发证许可的企业。
第十五条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的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等。
第十六条 申请权限内采矿权许可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申请权限内采矿许可证新立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设立批准文件;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5、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意见;
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书(探矿权已有偿处置证明);
7、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0、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权限内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4、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5、储量检测报告及备案书;
6、采矿权(新增资源)需有偿处置的,还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采矿权评估报告审查认定备案文件;
7、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期验收报告备案文件;
8、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9、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权限内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扩大矿区范围或提高生产规模的还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5、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注册登记证明;
(2)转让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或转让所需资料);
(3)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的,需提供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权评估报告审查认定备案文件;
(4)缩小矿区范围的,需提供退出部分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及验收报告等资料;
6、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7、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权限内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国有矿山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转让人、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受让人的资金、技术及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6、矿山资源储量年报评审意见备案书;
7、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书或己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交易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9、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10、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请权限内采矿许可证注销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闭坑报告及审查意见(包括矿山开采状况以及有关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安全隐患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缴纳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情况等);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验收意见;
6、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权限内采矿权许可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和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第十八条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审查与调查核实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第二十条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的办结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
第二十一条 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的受理机构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决定机关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二条 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的审批对象申请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的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权限内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地形图和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
(四)相关部门(规划、林业等)审查同意的文件;
(五)补偿协议;
(六)复垦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和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第二十八条 权限内临时用地许可审批办结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但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条 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的受理机构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决定机关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十二条 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的对象为申请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的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预审报告书;
(三) 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四) 发改委有关批复;
(五) 界桩图(3份);
(六) 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七) 相关部门意见;
(八) 初步设计方案;
(九) 确权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和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第三十八条 权限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办结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
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的受理机构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决定机关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十条 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的对象为申请使用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的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八条。
第四十二条 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在线提供成果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函(原件1份,申请单位盖章);
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单位盖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二)申请离线提供成果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单位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申请单位盖章);
3、申请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单位盖章);
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7、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函(申请单位盖章)。
第四十三条 受理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不予受理,即时告知并退还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进行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审查申请的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是否一致;
(三)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许可:
(一)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单位不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
(三)经审查,申请项目无需使用所申请范围、种类、精度测绘成果的。
第四十六条 权限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对外提供使用审批应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结:
(一)办理申请在线提供成果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申请离线提供成果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章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四十七条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机构为常德市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办公室,决定机关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十八条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对象为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的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规划部门的拟建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设计要点及规划蓝线图;
(四)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项目拟用地范围;
(六)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圈外单独选址或圈内拟使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等,不带具体项目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资料;
(八)特殊行业用地还需提供商务、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审查意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受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选址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五)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六)地类清楚、权属合法、面积准确;
(七)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纳入投资估算,矿山项目还需将土地复垦资金纳入投资估算;
(八)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
(九)无地质灾害和压覆矿床。
第五十二条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划拨用地预审项目除外。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严格办事程序,对每个工作环节的承办人实行签字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涉及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及其以上处理的,由有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有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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