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的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经济技术指标复核等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00011513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 工改中介事项 |
2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00011513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工改中介事项 |
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000115131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工改中介事项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00011511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自然资发〔2020〕24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一家单位实施测绘,提供相应测绘成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1〕1号):“将‘多测合一’实施范围扩展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前三个建设阶段,实现全流程‘多测合一’,每个阶段中涉及的测绘业务分别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原则上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为: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九条: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 工改中介事项 | |
5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00011513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
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000117049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为【一网通办事项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事项系统】事项合并时以省调整要求为准 | ||
7 | 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0007150010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 |
8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000117049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为【一网通办事项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事项系统】事项合并时以省调整要求为准 | |
9 | 出让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报告)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00011505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土地评估 | 《资产评估法》第3条、第22条、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修改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等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法定评估事项)时,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七条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中7.1 地价评估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4.5评估程序(1)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查勘;(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6)撰写估价报告并由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签署,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为【一网通办事项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事项系统】事项合并时以省调整要求为准 |
10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000115130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因挖损、压占、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以及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复垦责任。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有条件复垦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
11 |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10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和技术评估评审。开采价值低于环境恢复治理成本的,不予采矿许可并说明理由;技术评估评审未通过的,交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完善;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39号) | |
12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10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一、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1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10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2014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 |
14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10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地质勘察、测绘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 |
15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10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采矿权评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014年修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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