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首次磋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
6月29日,澧县政府就闸口碎石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在县自然资源局召开会议。市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指导,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生环分局、火连坡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及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及其委托律师参加了会议。
去年5月,澧县闸口碎石场潘某、陈某等人未经批准,在该县火连坡镇水氽洞村越界开采石灰岩,致使国家生态资源环境遭受破坏。经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3队鉴定评估,该矿在越界区域采出的灰岩矿石总量为4722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0.7万元。磋商过程中,与会人员就越界开采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责任分担、修复方案、惩罚性赔偿以及后续生态修复责任等问题进行磋商。会议通过良性互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共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79.05万元。
此案系澧县通过磋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例,确定了澧县生态环境领域多元化保护的新模式,有效推动了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形成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良性互动,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和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对违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澧县自然资源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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