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多措并举保护耕地
近年来,石门县多措并举保护耕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既保护了全县68万人吃饭的问题,又保障了全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石门县地处湘鄂交界大山区,耕地资源十分匮乏,全县68万人口,耕地面积64万亩,人均耕地面积0.94亩,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几年来,随着城镇建设规模扩大、国家建设用地迅速增加、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致使耕地面积锐减,而全县可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仅2014年至2016年,国家建设用地面积就达5853亩。
面对耕地面积锐减现况,石门县采取严厉措施保护耕地,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一是高度重视,把耕地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县、乡(镇)、村(区)三级都要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执行问责制度,以考核、督导、问责、奖罚促进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二是把好用地预审关。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建设用地初审过程中,严格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预审和报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严管土地用途,从严控制用地面积。三是落实保护政策。全县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八不准”(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准建房建厂;不准挖沙取土、建窑烧砖(瓦);不准擅自造林、营建果园;不准搞掠夺性经营;不准弃耕搁荒;不准大范围调整土地;不准毁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准堆放工业废渣和排放工业废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一律不准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也要按程序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动工。四是严格土地执法。建立健全全县、乡(镇)、村(区),组四级监察网络,抓好动态巡查,做到地动我知,一知就制,把违法用地现象消灭在萌芽之中。对发生的违法用地,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五是实施占补平衡。严格落实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同时,大力抓好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2014年至2016年,全县共完成土地整治建设项目58个,新增耕地7200亩,实现了耕地总量动平衡略有节余。
(石门县局:饶甲海、贺金明、蔡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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