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园区周转用地政策问答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2020年10月
一、什么是周转用地?
根据《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开发园区周转用地是指在开发园区范围内提前征收或收购、动态保持一定数量规模、储备用于产业项目及时落地开工建设的土地。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我省要求市县在报批用地时出具供地时间承诺函,以限期供地来保证报批用地前已落实了用地项目。这项举措可以有效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从制度上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累积问题。
同时为解决园区产业项目从签约到落地耗时较长的问题,省自然资源厅推出了周转用地政策,放宽供地期限要求,开发园区可先行报批用地,提前做好征地拆迁和前期开发,屯积一定规模达到“净地”标准的批而未供土地,项目签约即可拿地,推动园区招商引资从“项目等地”向“地等项目”转变。
二、周转用地有哪些政策优势?
周转用地有两方面的政策优势:一是供地期限放宽至两年。根据《湖南省建设用地指标库管理办法》,使用省级库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承诺领取批文后半年内供地的应保尽保;承诺半年至一年内供地的,视指标库节余情况进行配置。市县使用自己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报批用地,也要承诺领取批文后一年内供地。周转用地则对开发园区的供地时间要求大幅放宽,在领取批文后两年内完成供地即可。二是用地指标由省级保障。我省用地报批政策要求,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市县保障;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保障;使用不同种类用地指标的批次用地分开报批,不能混在同一批次。在省厅核定的上限规模内,周转用地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组合在同一批次报批,所需用地指标全部由省厅保障,不需核销市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三、周转用地有哪些要求?
周转用地有四方面的要求:一是规模要求。周转用地本质上是批而未供土地,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规模范围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开发园区前三年平均供地量,核定开发园区周转用地上限规模,园区报批周转用地则占用相应规模,供应周转用地则释放占用的规模,确保周转用地始终运行在核定的上限规模内。二是选址要求。周转用地应全部位于经核准的开发园区主区和发展方向区范围内,不得选址在开发园区外,也不得部分其内部分其外。三是报批要求。周转用地报批时应按圈内批次用地要求单组独卷,不得与非周转用地组成同一批次。四是用途要求。周转用地的规划用途可以是非经营性用地,也可以是工矿仓储、商务金融等经营性用地,但不得是住宅用地以及除商务金融外的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指商务服务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信息网络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广告传媒等用地。
四、周转用地和园区存量批而未供土地的关系是什么?
《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由各开发园区现有批而未供土地,加上新批周转用地构成。考虑到2020年用地指标较充裕,为提高开发园区申报积极性,《关于做好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调整了上述规定,决定暂时不将园区存量批而未供土地纳入周转用地,园区存量批而未供土地不占用周转用地上限规模,但园区应出具限期供地承诺函。但此项调整仅适用至2020年底,园区于2021年1月1日后申报周转用地的,省自然资源厅仍将园区批而未供土地计入周转用地,相应核减周转用地规模指标。
关于供地期限,《关于做好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园区应承诺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供地。对此应这样理解:园区在用地报批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时已向省厅出具过承诺函的,按照原承诺期限加快处置即可,不需重新承诺,但应在申报文件中作出说明并附具原承诺函;未出具过承诺函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2021年8月底前完成供地。
五、周转用地的政策有效期是多长?
周转用地政策长期有效,园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提出申请。
六、周转用地政策是强制性的吗?
周转用地实行依申请原则,不强制推行,是否申报由园区结合自身情况和周转用地政策评估后自主决定。
七、周转用地报批和批次用地报批的关系是什么?
周转用地报批本质上是批次用地报批,只是根据管理需要对批次用地审查报批进行了一些调整,并不取代批次用地报批。实行周转用地的园区既可报批周转用地,也可报批一般批次用地,但在组卷时就应明确是一般批次用地还是周转用地,不能在审批过程中转换类型。
八、周转用地政策文件有哪些?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7号)和《关于做好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188号)。
九、周转用地如何申报?
周转用地的申报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是申报周转用地上限规模。省自然资源厅依开发园区申请,根据园区前三年平均供地量,核定周转用地上限规模。其中,“前三年”是指自然年,不含当前年份,如园区在2020年申报周转用地,前三年是指2017、2018和2019年。园区前三年平均供地量的统计范围包括主区与发展方向区,即凡是位于主区与发展方向区核定范围内的前三年已供宗地均可纳入统计,与周转用地上限规模的对应关系为:
单位:公顷
供地量<30 | 30<供地量<70 | 供地量>70 | |
上限规模 | 20 | 50 | 100 |
第二步是报批周转用地。开发园区在核定的周转用地上限规模内,按批次用地要求组织用地报件,通过建设用地联审系统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用地指标。
以上两步可依次进行,也可合并进行,具体由园区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暂时没有报批周转用地打算的园区可先行申报周转用地上限规模;有迫切报批需求的可同时报送上限规模申报资料和用地报件,用地报件申请的周转用地面积以不超过湘自然资办发〔2020〕188号文件附件3明确的园区周转用地参考规模的一半为限。
十、申报周转用地上限规模的资料要求是什么?
资料要求详见《关于做好开发园区周转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188号)。这里对园区当前批而未供土地数据资料进一步说明如下。
批而未供土地以地块为单位,提供统计表,并制作成图件,做到图表一致。图件以遥感影像为底图,用不同颜色标示出园区主区和发展方向区范围线、批而未供地块范围。格式参见附件。
十一、周转用地审查报批的要求是什么?
报批的要求:园区在组织周地用地报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卷名称要规范。周转用地报件的名称统一为“开发园区名称+年度+批次+周转用地”,如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0年第2批次周转用地。《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要严格按照命名规范填报周转用地报件项目名称。二是承诺用于产业项目。由开发园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或在用地报批市(县)政府审查意见中承诺在领取用地批文后2年内完成供地,及所报批的周转用地不用于房地产项目和商务金融外的商服项目。三是明确类型和园区。市县通过远程报卷系统上报周转用地报件时,要选择所属开发园区和周转用地类型。具体操作要求如下:在“添加我的项目”对话框中,“是否园区”下拉列表选择“是”,“开发园区”下拉列表选择相应开发园区,“是否周转用地”下拉列表选择“是”,如下图所示。
十二、周转用地如何监管?审查的要求:一是审规模。建设用地联审系统对接周转用地管理系统,查询园区剩余周转用地规模,与园区该批次报批的周转用地面积进行比较,报批周转用地面积小于等于剩余周转用地规模的,规模审核通过,否则不通过。二是审选址。将园区申报的周转用地地块范围与园区范围(含主区和发展方向区)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看地块范围是否全部在园区范围内,不在园区范围内或部分在园区内的,选址审核不通过。三是审规划。园区申报的周转用地地块的规划用途可以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但不得是住宅用地和商务金融以外的商服用地。
周转用地的监管依托周转用地管理系统进行。周转用地管理系统是土地批后监管系统的功能模块,对接建设用地联审系统获取周转用地批准信息,对接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获取周转用地供应信息,并根据建设用地联审系统查询请求反馈园区剩余周转用地规模。从开发园区视角而言,主要提供园区周转用地上限规模、周转用地面积、剩余周转用地规模等周转用地信息统计和当前周转用地清单、批准周转用地清单、周转用地供应清单三张清单,其中当前周转用地清单中各地块将在地图上标识出来,实行图形化管理。目前,该系统正在抓紧开发建设当中,开发完成后将为开发园区开通账号,开发园区可登录系统查询和填报周转用地信息。
注:原文地址:http://zrzyt.hunan.gov.cn/zrzyt/zhengcejd/202010/t20201016_13873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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