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等13个城市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
日前,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在全国13个城市开展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以期通过试点改革,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这13个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根据两部联合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将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坚持“把握正确方向、保证有序可控、坚持自主运作、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底前,着力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试点方案》明确了 “两完善、两探索”的试点内容:
——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城市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试点方案》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城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协调决策机构。
根据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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