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湘(2017)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4号
梅其佳
不动产证
430702041003GB00002F00040049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红都华庭住宅小区4号楼901室
公告单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