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3号
申请人:旷某某、旷某某。
被申请人:鼎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肖仁华,局长。
申请人旷某某、旷某某对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旷某某与旷某某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旷某某与旷某某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
申请人称:2018年9月,申请人因2018年10月底的一笔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办理展期手续需到鼎城区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向区国土局提交办理抵押登记的申请书,但区国土局既不收取申请资料也不告知原因及权利义务。后因贷款迫在眉睫,经区政府协调,区国土局口头告知我们:无法办理抵押手续,需先申请换发不动产产权证。应区国土局的要求,申请人多次向其递交《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区国土局却不收取。后经区政府城市办递交材料,区国土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关于旷某某与旷某某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18年10月31日送达给申请人。针对该回复,提出如下观点:1.该《回复》名为回复,实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全文仅以《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第三十六条、《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共三个条文堆砌,作出“你们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存在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而未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等问题,我局不予受理登记”的决定,没有任何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证据及事实根据。2.《回复》在没有任何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证据及事实根据的前提下,适用的法律条文完全错误。3.《回复》中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废止,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应作为法律依据。4.《回复》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及救济途径。5.申请人于2003年通过拍卖取得的破产资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从未收到过任何部门的文件指明我们于何时何地欠缴何种税费。另,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第二款,土地利用要求仅对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商业大楼,附属建筑物、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化比率等土地利用要求均以“/”表示。(2003)政土让字033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加表》等文件中,对于桥南源商业大楼土地利用要求中的容积率一栏均以“/”表示,即明确容积率不受限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行政,作出“不予受理登记”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申请人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权属存在争议,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不予登记。申请人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存在超容积率,未补缴出让金的问题,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8.2条第7项规定应当不予登记。二、被申请人及鼎城区人民政府就该问题进行过多次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申请人旷某某、旷某某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和鼎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了《关于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申请办理土地分摊落宗,请求换发不动产产权证。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旷某某与旷某某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第三十六条‘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土地利用条件的,应当调整相应地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你们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存在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而未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等问题,我局不予受理登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报告》;《关于旷某某与旷某某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
本局认为: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权限;(二)依照法定程序;(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五)处理公正、适当。”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关于旷某某与旷某某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中引用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17年12月被原国土资源部发文废止,被申请人适用《土地登记办法》作为法律依据错误,且本案中不予换证的事实和理由陈述不清,仅就相关法条进行罗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旷某某与旷某某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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