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10号
申请人:曹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被申请人:鼎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华,局长。
申请人曹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对被申请人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二级机构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鼎城西路(德安路—红云路段)以北公共人行道上修建围墙的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修建围墙的行为,不是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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